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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策部署,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现就开展我市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请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7月31日公示第一批,10月15日前公示最后一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市科技局将在每批次公示前组织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4.近三年曾有过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5.首次参评的企业。(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市科技局于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组织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市科技局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区域,市科技局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上报市科技局,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和集中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区域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时间安排2026年度评价系统于6月1日—8月31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市科技局将于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1月30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联系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63082270,李伟022-583267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022-87890191-8505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8209157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2日  
2026-06-02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规〔202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促进202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更加突出面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拓展岗位,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强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广泛动员部署,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增强岗位吸引力,全力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作出积极贡献,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人才支撑。二、工作任务(一)各部门依托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组织所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招录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二)组织动员国家高新区等园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农高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动员园区及区内的科研机构、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设立科研助理培训基地。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依托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三)推动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引导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外的相关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充分发挥科研助理岗位在汇聚青年人才、推动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保障措施(一)加大服务保障力度。逐步完善科研助理相关政策,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应认真测算科研助理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将按规定留用的结余资金安排用于科研项目并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可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探索科研助理多元化职业发展通道。(二)加强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的数据统计与信息共享。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各部门与地方联动举办科研助理岗位招录活动,支持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集中组织开展科研助理岗位供需对接和培训活动。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讲、专场招聘、直播带岗、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6年5月22日
2026-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婴幼儿辅助食品(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提升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水平,优化消费环境,保障质量安全,守护婴幼儿健康成长,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当前婴幼儿辅助食品行业现状和存在问题,通过严格许可审查、强化日常检查、推进智慧赋能、加强监督执法、构建共治格局等,推动婴幼儿辅助食品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二、工作目标到2026年底,取得以下阶段性成效:推动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进一步得到保障;构建行为更加规范、运行更加有序、安全更有保障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市场环境。三、工作措施(一)严格生产许可准入。1. 修订许可审查细则。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要求,修订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严格许可准入要求,细化准入条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2. 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核查属地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合规,重点核查厂房布局、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项目是否持续符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严格生产许可延续,对抽检不合格、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做好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衔接,确保查明原因、整改到位、安全可控。(二)持续加强培训考核。3. 督促开展内部培训。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机制,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入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考核。对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小微型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企业扎实做好履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4. 加强监督抽查考核。按照总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要求,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三)压紧压实主体责任。5. 落实新的国标要求。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25)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25)对原料、理化指标等的新要求,禁止使用蜂蜜、辐照原料、氢化油脂等原料。6. 强化全过程管控。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辅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包装标签标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规定要求。鼓励企业自行设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指标,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7. 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指导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持续完善、动态管理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结合企业实际,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质量体系与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自行检查评价,明确自查频次、自查内容、问题整改、情况报送等要求,形成常态化、规范化、闭环化自查报告工作机制。8.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时识别和防控潜在风险及危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要求,完善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保证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督促企业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健全产品质量问题快速反应及处理机制。9.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督促企业遵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资质审核、过程管控、标签标识、按时报告等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全流程管理。压实委托方与受托方双重主体责任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质量安全管控责任,坚决防止通过委托加工转嫁或逃避食品安全责任。10. 强化标签标识管理。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标注。严禁篡改标签标识以及在标签中标注虚假夸大内容,严禁在标签标识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保健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标识为“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没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不得标称适合婴幼儿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四)严格日常监管执法。11.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聚焦新建获证、以往监管问题较多、受托代工频次高、生产品种多、风险集中度高等重点企业,分类施策、靶向监管,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做到风险越高、检查越密、监管越严。12. 推动开展体系检查。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内容和要求,对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体系检查,鼓励有能力和条件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生产许可条件保持、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等,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强化体系检查结果应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13. 加强销售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婴幼儿辅助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货查验台账、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等。压实网络销售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信息公示、违法违规商家处置等法定义务,不得对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通过虚假注册或者不在注册地经营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14. 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获证在产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探索实施监督抽检季度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项目,提高抽检频次,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整改落实。加强风险防控交流,通报发现的重点风险及排查管控处置等情况,督促企业精准识别、有效防控风险。15.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标签标识违法违规、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虚假夸大宣传、用其他食品冒充婴幼儿辅助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五)注重创新和社会共治。16.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互联网+AI”监管,鼓励年底前实现在产生产企业全部接入系统,并探索推动AI技术在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智慧监管工作效能。探索开展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穿透式监管,推进信用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17. 强化多方协调联动。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注重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理性消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四、工作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及时汇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等信息,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要持续加强内部培训交流,切实提升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要结合属地实际,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强化宣传培训、帮扶指导。
2026-05-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26〕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的决策部署,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生态共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深化拓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资源,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展示、服务、对接平台,通过部门联动、上下推动、市场带动,不断丰富拓展融通对接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共同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二、活动时间2026年5—12月。三、活动内容(一)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场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组织开展机器人、服务器、人工智能终端等重点行业对接活动(见附件1)。部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本省重点产业链,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融通对接活动,活动名称原则上统一为“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二)开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专场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走进央企”、闭门对接会等央企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与央企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有效衔接,鼓励央企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带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举办全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会等活动,发挥大型企业特别是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参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联合全国工商联举办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见附件2),推动大型民营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供应链体系;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以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专利转化对接和企业融通创新。(三)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分层次分领域举办本区域融通对接活动,广泛集聚资源,推动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生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依托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集群专场融通对接活动,持续畅通集群协作网络、打造全产业链条。2.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资源库开展融通对接。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聚焦特色优势产业,组织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分领域组织专利转化对接系列活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供给,加速一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现产业化,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打造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3.依托数智化产业链供应链平台开展融通对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地方产业链供应链平台企业协同,基于平台汇聚、组织制造资源,实现市场订单、研发资源、生产原料等与中小企业精准匹配。加强与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工作的协同,鼓励开展“链式转型”专场对接,推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4.依托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展融通对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围绕“人工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支持地方国有企业、链主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举办系列供需对接活动,推出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吸引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创新性应用、验证,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5.助力中小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外贸型企业专场对接活动,强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产销合作、品牌推广,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新市场,获取更多订单。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协同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对接活动取得成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发布活动信息,组织企业报名,推动全国范围内企业广泛参与。在平台上发布的对接场次数量及成效,将纳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二)做好活动谋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聚焦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提前摸排大企业需求,广泛动员中小企业、相关机构参与,根据企业合作意愿以及能力匹配程度,确定预对接企业名单,做好会前沟通指导,提升对接精准度和成功率。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产业集聚优势,做好对接活动的支撑保障。(三)丰富活动形式。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将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与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数智化转型、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等工作相协同,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数字化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专利发布、路演展示、投融资对接、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鼓励探索将党组织联学共建,与企业间、校企间的参访交流、融通对接结合起来。(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于6月末、12月末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填报“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成效,并于12月20日前将对接活动统计表(附件3)盖章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版发至cxfwc@miit.gov.cn)。重要活动举办后,要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和成效。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重点行业专场对接活动表   2.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表   3.“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2026年5月20日
2026-05-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科技局关于2026年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预征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现组织开展2026年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预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和内容本项目旨在支持在天津市正常经营的,2025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天津市猎豹企业,根据自身科技创新需求,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为目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项目分三种类型,执行期为2026年4月至2028年9月:(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科小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企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100万;(三)猎豹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猎豹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200万。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目支持。2025年已获得本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二、有关要求和说明(一)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须上传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PDF文件,以及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PDF文件。凡上述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失信惩戒”“受惩黑名单”“严重违法”等情况的,申报本项目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移出异常经营名录的,均不得申报。(二)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三)本次预征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上述任一种项目类型,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种项目类型,并在科服网(www.tten.cn)“项目申报”栏目的“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预征集信息填报系统”(以下简称预征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1.申报科小项目、高企项目的企业,请在预征集系统填写2025年营业收入、利润、研发费用,以及有效期内的Ⅰ类知识产权信息(详见附件1),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主表A10000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请提供报送给税务部门的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套表)、Ⅰ类知识产权证书等作为佐证材料。所填写的营业收入、利润、研发费用数据须与企业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部门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一致(以下同)。2.猎豹项目的申报对象为:(1)本年度首次参加猎豹企业评价且在2026年7月22日纳入猎豹企业名单的企业,如有意愿申报本年度猎豹企业项目,请于7月22日至7月29日17时前在预征集系统填写有关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2)2025年度通过猎豹企业评价,并按照市科技局政务网2026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于6月30日前在“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服务系统”提交更新信息,并最终通过信息更新审核的企业。如有意愿申报本年度猎豹企业项目,请于信息更新通过审核后至7月29日17时前在预征集系统填写有关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3)申报猎豹企业项目,不需要在预征集系统填写2025年营业收入、利润、研发费用,以及有效期内的Ⅰ类知识产权信息,不需要提供A100000表、A107012表、知识产权证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材料。(四)时间安排1.科小项目、高企项目预征集信息填报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00至2026年6月30日17:00,在此时间内,需完成“已提交”,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预征集申报失败。2.科小项目、高企项目预征集信息审查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7月30日17:00,其中:(1)7月15日18:00前,市科技局组织完成所有预征集信息的第一次初查,主要审查企业填写信息与佐证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在此时间内,如果初查驳回,企业可修改后再次提交。如果初查通过,状态栏应显示为“审核通过”。该阶段,每个预征集申报信息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2026年7月16日12:00前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2)7月16日至7月30日17:00前,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查“审核通过”的预征集信息中的相关数据、信息等进行核实,在此时间内,如果核实驳回,企业可修改后再次提交。如果核实通过,状态栏显示为“审核通过”。该阶段,每个预征集申报信息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2026年7月30日12:00前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核实。3.对猎豹项目预征集信息中的经营、研发、知识产权等数据的审查,已在猎豹企业评价(信息更新)审核时同步完成,对猎豹项目预征集信息中的其他信息的审核,于7月30日12:00前完成。4.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受理。对于审核认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五)市科技局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分别对申报三种项目类型的企业按照企业2025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研发投入强度,拥有的I类知识产权数量等四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筛选纳入本年度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六)纳入本年度支持范围的企业,可以申报本年度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征集通知待上述综合评价结束后发布),项目支持内容包括:1.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2.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链,支持企业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开发拥有发明专利或稳定性强的实用新型专利群、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新产品,以及可有效提升产业化水平的新工艺。3.创新平台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学研协同水平、降低工艺成本等研发项目。4.其他能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点方面或领域。(七)本项目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及其补充规定(津科规〔2024〕1号)等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管理。项目验收考核指标包括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以及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的研发能力提升情况(如下表): 序号 考核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天津市猎豹企业 1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26年研发费用较2025年正增长 完成(x1)项 (说明:至少完成1项,即x1≥1) 完成(y1)项 (说明:至少完成1项,即y1≥1) / 2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较2025年正增长 / 3 猎豹企业2027年研发费用较2025年正增长 / / 完成(z1)项 (说明:至少完成1项,即z1≥1) 4 猎豹企业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较2025年正增长 / / 5 项目执行期内,新增1名(含)以上市级以上领军人才 指标5~13,能够完成(x2)项。 (要求:x2≥0)。 指标5~12以及指标14能够完成(y2)项。 (要求: 1.若y1=2,y2≥0; 2.若y1=1,y2≥1)。 指标5~12以及指标15能够完成(z2)项。 (要求: 1.若z1=2,z2≥1; 2.若z1=1,z2≥2)。 6 项目执行期内,引进1名(含)海外人才 7 项目执行期内,新增1名(含)以上博士、高级职称人才 8 项目执行期内,获批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 9 项目执行期内,获得1项(含)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10 项目执行期内,在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1项(含)以上奖励 11 项目执行期内,获批经认定的1个(含)以上局级以上(含)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12 项目执行期内,参与制定1项(含)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3 项目执行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 / 14 项目执行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猎豹企业 / - / 15 项目执行期内,猎豹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 / / - 注:对于指标5~12,按各指标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完成项数。 例如:项目执行期内获批5项I类知识产权,实现项数计5项,以此类推。有关验收考核指标的说明详见附件2。(八)本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九)其他要求和说明1.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得本项目支持的企业,市科技局将追回已发放的财政支持资金,并将企业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处理。企业须上传《天津市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预征集信息填报承诺书》(详见附件3)。2.联系人及电话: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丁彦文 022-63082267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政策咨询 李伟 022-58326705 猎豹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政策咨询 李青 022-63082270 预征集信息填报系统技术支持 市科学技术信息所 刘娜娜 022-23532900-819(十)市科技局定于5月22日14:30—16:30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7号楼二楼大报告厅组织有关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有意愿企业可参加培训。请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派员参加会议。附件:1.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预征集信息填报表   2.有关验收考核指标的说明3.天津市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预征集信息填报承诺书2026年5月20日   
2026-05-20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人社局关于编报2026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编报2026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为切实做好本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现就编报2026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原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46号,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各技工院校应合理编报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专业、学制和规模。二、编报要求(一)招生资格具有办学资格的技工院校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送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二)招生人数各技工院校要依据本市发展规划、院校办学能力和师资情况,合理确定招生人数。各院校教室、实习实训场地、住宿用餐、师资配备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先行报送相关调整报告,经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以下简称市职研室)核定后编制报送。(三)招生条件技工院校招生不受地区、身份、民族、户籍、年龄等限制,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能够参加正常学习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在职职工、退转军人、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均可报考。(四)招生专业各技工院校申报的招生专业,应当在近5年内开展过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2026年新开设专业应按规定经学校论证、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五)学制要求1.全日制学制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接受全日制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实行中级技工班和高级技工班连读,前3年为中级技工班,后2年为高级技工班)。技工院校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接受全日制高级技工班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招收高中毕业生,接受全日制高级技工班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接受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具体专业学习年限应严格按照《专业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非全日制学制技工院校招收非全日制学生,教育期限不少于1年。符合毕业条件的,可颁发相应技工院校的毕业证书。(六)困难家庭子女入学支持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面向脱贫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等困难家庭子女招生;面向京冀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招生,帮助实现技能提升,并落实学费减免和助学金等政策。(七)合作办学对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的,规范并鼓励开展“定向培养”、“订单培养”或“企业冠名班”,支持技工院校积极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可由技工院校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管理,完成学业后,发放相应毕业证书。(八)职业技能评价技工院校全面实行“双证书”制度,技工院校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至少取得一个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三、工作要求(一)2026年全市技工院校招生实行指令性计划1.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招收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通过中招平台进行,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额满即止”原则录取考生。2.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招收外埠初中毕业生的,招生院校应将招生计划及办法报市人社局审批同意后,开展招生录取工作。3.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技工班招收本市及外埠应(往)届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办法由招生院校自行制定,报市职研室备案后,开展录取工作。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及非全日制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招生办法由招生院校自行制定。(二)情况说明和相关表格报送1.各技工院校要根据招生工作要求,分专业报送2026年招生能力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新生住宿准备情况、新生教室准备情况、新生实习实训设备设施准备情况、新生配备师资情况等内容。各院校如有变更办学场地情况,需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填报招生计划,并在招生计划申报表中予以注明。2.各技工院校要认真填写《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全日制招生计划申报表》(附件1)、《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全日制专业教学计划表》(附件2)、《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申报表》(附件3)和《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非全日制专业教学计划表》(附件4),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5月30日前,将本院校的招生管理办法、分专业2026年招生能力情况说明及上述附件的盖章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职研室。 联 系 人:张新鹏联系电话:022-28237647电子邮箱:zhangxinpeng@tj.gov.cn 附件:1.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全日制招生计划申报表      2.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全日制专业教学计划表      3.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申报表      4.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非全日制专业教学计划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4日
2026-05-1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荐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及标准宣贯师资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荐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及标准宣贯师资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提升标准制修订科学性、严谨性,强化标准宣贯培训效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我委决定成立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及标准宣贯师资队伍,请各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推荐专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荐原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及标准宣贯师资的推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并重点考虑专家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二、推荐范围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疾控机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行业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涵盖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卫生、检验、毒理等相关学科的专家。三、推荐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二)熟悉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业发展动态;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四)具备5年以上食品安全或食品标准工作经验,优先推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或承担过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专家。(五)勤奋敬业,能够胜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论证、研制、技术审查、专业咨询、跟踪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履职尽责。(六)不在企业担任或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四、其他事项(一)推荐方式。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单位或专业推荐专家不超过5人。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推荐原则、范围、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推荐专家人选。(二)材料报送。本人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推荐表》(附件),由推荐单位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于2026年6月5日前将推荐表盖章扫描版(PDF文档)及电子版(Word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我委政务邮箱(sjkzxsas@tj.gov.cn)。(三)遴选聘任。我委将根据申报专家专业领域、申报人数及工作需求,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议,择优纳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库或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师资队伍,并按规定程序聘任。(四)有关要求。各推荐单位应对专家信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严格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请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填写推荐表,确保信息完整、字迹清晰、印章齐全,按时限要求完成报送。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推荐表 2026年5月12日(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 郭萌萌;市疾控中心 罗莎联系电话:23337721、24332963政务邮箱:sjkzxsas@tj.gov.cn)(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8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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